【參加者心得】康旻杰:投身社會的藝術行動

Jini、Kalok

康老師的分享題目是 「投身社會的藝術行動」(social engaged artivism),他先引述黑鳥樂團的郭達年上世紀90年代對於「藝術行動」(Artivism)的定義:簡單來說,即是「藝術」+「行動」,以這種方式實踐的人即「藝行者」(Artivist)。「藝行者」將社區情節及對環境的關懷帶入創作過程,以特定價值觀批判性回應社會議題,並會嘗試與參與主體互動和合作,通過「發生」與「發聲」,促成社會意義的生產和推動社會變革。類似的概念還有投身社會的藝術(socially engaged art)/地方營造(placemaking)/協作藝術(collaborative art)/新類型公共藝術(new genre public art)⋯⋯這些都和當代藝術的關係美學轉向有關,簡單講是讓更多非藝術訓練背景的人也能有機會參與到創作過程中,也是刺激藝術家勇於跨越創作界線,使得「生活世界」與「藝術世界」的邊界更加模糊,互相滲透,在藝術和行動之間形成辯證對話的關係。

為了解釋藝術行動在台灣如何成為推動社會變革的策略,康老師分享了十多年來他對台灣寶藏巖歷史聚落的保存運動以及後來的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寶藏巖全球參與計劃(GAPP)的近距離觀察。現在的台灣國家文化資產網形容寶藏巖聚落為「公館小觀音山下寶藏巖聚落為戰後臺灣城市裡,非正式營造過程所形成的聚落,是榮民、城鄉移民與都市原住民等社會弱勢者,在都市邊緣山坡地上自力造屋的代表,有歷史的特色。」這裡原非政府規劃的居住用地,只因五六十年代的遷台老兵開始在當地聚居而成為一個聚落。1979年台北市政府將寶藏巖指定為公園用地,站在官方立場看,寶藏巖的居民都是在非法佔用公共土地。但其實回顧歷史,當時的移民在都市找不到一個可以安身立命的落腳之處,所以才選擇比較沒有法律規範的法外之地聚居。康老師覺得這些聚落的出現其實化解了某些政府的危機,所以如果過了幾十年後才說他們違法,說住在那裡是享有特權,其實是在否定他們的都市經驗。這種看待歷史的眼光也為後來政局更迭之際寶藏巖聚落的保育創造了談判條件。

政府90年代初就以都市更新名義計劃將寶藏巖聚落拆除。只是這個地方剛好離臺大很近,有很多學生也租住在此,於是臺大城鄉所師生開始深度介入拆遷安置抗爭,發掘地方價值並逐漸形成一種社會運動,以此喚起民眾對於在地歷史和庶民文化的重視。學界則用「文化保存」作為策略,遊說政府將寶藏巖登錄為台北市第一處聚落型態的歷史建築;並提出文化跟藝術可作為公園用地的公共性補償,將寶藏巖規劃為藝術村——除了回遷居民的住處,其他空屋也被改造成藝術家駐留工作室,不同類型的公共空間;寶藏巖全球參與計劃(GAPP)則是邀請各地藝術家來駐留,做與居民有關的藝術行動;近年,居民開始用藝術家身份繼續居住於此,只是每三年需要提交相關藝術方案的申請⋯⋯有了居住的正當性,寶藏巖聚落才得以有一個合法可持續的方式保留延續。

另一個值得留意的點,由於土地公有,不太有藝術力量被私人地產商發展左右而成為gentrification (仕紳化) 幫凶的隱憂,於是有機會看到長期的公共藝術投入如何能成為社區動員、自我培力的重要環節。即使不是所有居民都能明白藝術作品的呈現方式,有人因了解到演出作品是述說寶藏巖的故事,在看完後會表示「從未見過這裡在晚上這麼漂亮過」,有人會積極參與也希望由自己來說這裡的故事,其他場合沒有機會講的記憶也在創造性過程中被激活。只是寶藏巖相比其他自力營造聚落人數沒那麼多,居民在處於社會經濟政治相對比較弱的位置時,疲於應付每日生活,讓他們持續做創作是個挑戰。不過寶藏巖的經驗也給了面臨相似處境但留下來人數較多的蟾蜍山一個參照,更多居民和藝術家有機會參與到文化資產保育的過程當中。

為了和公共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區分開,康老師有時會特意將通常翻譯為社會參與的Social Engagement譯為投身社會。在回答觀眾關於居民 agency (能動性) 的提問時他說也有想過用 “art for people”和 “art by the people”來區分這兩者:投身社會(Social Engagement)是以社會為主題作觀察和分析,例如田野工作與藝術民族誌, “art for the people”的傾向比較強。公共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則透過一些讓居民可以參與的活動,變成一種共創的過程或產生在地行動聯盟。他還提到有藝術家對於什麼是參與有自己獨到的理解,比如陳若軒在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計畫安康平宅駐地創作影像過程中,從一開始就認為所謂 participation(參與)並不是由居民來參與,作為一個藝術家去參與對方的生命經驗都還來不及了,為什麼是他們來參與我的藝術創作?其實無論是for the people還是by the people,只要參與的行動者和居民已掌握一定專業知識——像社子島的自救會基本上可以和市政府(或其他持份者)對話/談判/協作——讓在地知識跟專業知識能夠開始交流,康老師覺得這就是參與跟互動想要促成的效果。

康老師反覆強調,正是因為台灣處於特殊的民主化進程之中,寶藏巖聚落的保育運動才會經歷這樣的協商過程。他不喜歡用「成功」來總結寶藏巖從留屋到留人的經驗,覺得這是仍在進行中的一場和社會的對話。作為聽眾我們能感受到有種社會共識在促使政府加大對於公共藝術的投入——比如社會住宅中的藝術佔比率(percent for art)*,還有公共藝術法為保護藝術自主允許藝術家可以拿到無需核銷任何單據15% 的藝術創作費——哪怕有部份動機是為了政績,都是在促使公共藝術的關注點從object轉型為project,甚至推動社會住宅文化的創新。作為聽眾,從這次講座沒提到的台北之前的14、15號公園抗拆運動,到寶藏巖作為違建社區如何變成合法聚落違建,同樣是居民自力造屋的蟾蜍山聚落、70年代起被禁建的社子島⋯⋯會對一代代行動者逐步爭取社會意識的轉變產生更脈絡化的認識,功不唐捐——雖然康老師末尾有提及「太陽花」這種大型社會運動過後,小的文化保存運動的活躍程度不如以往,但對於其他一些地區有志於從事社會性藝術的行動者來說,這種經驗傳承的連續性(不用每次都從零開始)還是非常令人羨慕的。

*依1992 年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第9條,「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或公共住宅,應編列住宅計畫興建經費之1%作為公共藝術使用。詳情參見康老師的文章「社會住宅與公共藝術(上)──大家的房子,大家一起蓋」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11/article/5959